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JEV-113-重簡-1254-20241106-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高可娣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 0樓 被 告 郭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12年l月19日在YouTube平台頻頻道「 余能友」當日影片標題「澄清與回應陳品宏陳代表」之影片留言區,被告留言「年菜根本沒有在聚會當天送到手,因為理由是沒付錢,高鈞鈞(原告匿名)你說要送四套,結果妳根本沒寄,等訴外人鬍子(林駿朋)付錢還是拿不到菜,這樣的鬥爭方式我看多了,不要以受害者自居,你沒有那麼可憐,你們怕的是金源人脈散去,大家都不用活了。」,被告發表的言論,針對原告(暱稱高鈞鈎)妨害名譽信用之言論,引超聊天室綱友一片謾罵以損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然原告有付款四套年菜要請鬍子綱友聚餐,因後來原告和訴外人林駿朋(暱稱鬍子)發生嫌隙,林駿朋因此退了年菜,也退款給原告,至此林駿朋就散佈謠言說網友吃不到年菜是因為原告沒付錢,林駿朋已經被判刑,被告跟著公開散佈謠言,加碼說原告在鬥爭,甚至造謠說原告拿偽造進貨單,於ll2年6月11日日在YouTube平台之頻道「YES!林北!」當日直播標題「EP.10應觀眾要求,今天來講魔戒的~咕嚕!my precious~~~」,被告以cal1in的方式說「老闆娘(鈎鈞)就拿著偽造的進貨單,偽造的進貨單來說她(鈎鈞)有付錢啊,她有進貨阿,但其實那是偽造的進貨單,最後她還是買空賣空阿,其實她根本就沒有進貨,去找前員工(鬍子),他有跟我講,整個真實的狀況是這樣,所以呢我把這一段截錄下來,然後我呈給法官看,讓他知道說其實她(鈎鈎)真的沒付錢」,被告當天去林口警局做筆錄,晚上就在林駿朋的直播上CALL IN,針對原告妨害名譽信用之言論,引起聊天室網友一片謾駡以損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原告為專業主持人,參加各類時尚大型活動及知名節目,享有一定知名度,亦於YouTube平台經營「鈞鈞大實話」頻道,訂閱數15.4萬,於直播圈有一定聲量及知名度,被告上述之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社會評價,已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我與原告沒有恩怨,我也是看原告直播的支持 者,也只是簡單做評論,也沒有任何惡言惡語或栽贓抹黑,我是順著直播主去做一個橋段及聊天,沒有要誹謗。當天的橋段是自嘲,是用好笑的方式編一個故事,沒有針對原告,原告也有告我刑事,也是不起訴。我也有跟原告道歉並解釋其中原因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前揭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及信用之事實,業 據提出影片截圖及逐字稿、訂購年菜證明等件為證,被告固自認有為前揭言論,惟以前詞置辯,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若足使他人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於信用是否受有損害,應視有無造成經濟上評價之侵害,對個人名譽損害,倘足以毀損其信譽及其對外營業之信用,自亦構成信用權之侵害。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其為主持人、YouTube之頻道經營者及直播主, 就要贈送四套年菜請鬍子綱友聚餐已完成訂購及付款,惟因與林駿朋發生嫌隙,林駿朋因此退了年菜,也退款給原告之事實,既為被告不爭執,則被告於前揭頻道上公然指摘原告說要送年菜四套,結果未付錢,及拿偽造之進貨單說有付錢云云,即屬不實之言論,被告復未舉證其就其陳述有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此等不實言論實顯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的評價,並使原告於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及信用權受到被告之不法侵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碩士業,目前從事生意及直播,月入約100,000元,被告為專科畢業,從事外務工作,月入32,000元,此據兩造陳述在卷,並參以被告名下所有財產(見不可閱卷所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被告之侵害行為、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20,000元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