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JEV-113-重簡-1332-20241016-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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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劉國龍 被 告 大昌資管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全 樓3號(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被 告 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瑞美 被 告 陳政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共同涉有刑法詐欺取財、違反銀行法、證券交 易法、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相關證據全部引用被告另案被訴上開犯罪嫌疑之刑事案件,且聲請本院調取該案之刑事卷宗等語。經查,原告所指被告被訴刑事案件,甫於113年9月13日由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繫屬審理中,尚待113年10月21日第一次開庭,日後亦須進行相關證據調查程序(如交互詰問證人、資金流向等)。參以原告本件主張原因事實亦引用檢察官於上開刑事案件認定起訴犯罪事實,足認該刑事案件應為本件訴訟之前提要件,即被告有無該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