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3-重簡-1334-20250205-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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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張鴻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洲間請求返還不當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5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至於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共給付466,226元, 其中所增加之78,666元(計算式:466,226元-343,560元=78,666 元)元並未在第一審原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範圍內,應屬 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應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