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JEV-113-重簡-1340-2024100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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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黃嘉興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黃錦綢等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黃嘉興之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變更黃嘉興之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告黃嘉興之全體繼承人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依 職權調查後,黃嘉興之各順位繼承人,或已死亡,或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是依民法1176條第6項規定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如黃嘉興之親屬會議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原告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另向法院家事庭(非本庭)聲請選任黃嘉興之遺產管理人。惟原告迄今尚未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狀或裁定,亦未以黃嘉興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黃嘉興之遺產管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