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JEV-113-重簡-1400-20250213-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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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黃雅玲 被 上訴人 顏靖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