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JEV-113-重簡-1424-20250218-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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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峻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峻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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