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JEV-113-重簡-1502-20250318-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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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02號 上 訴 人 楊荏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昇不動產有限公司、王呈煌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 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