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3-重簡-1515-20250205-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黃盈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志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