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JEV-113-重簡-1516-20250114-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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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涂青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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