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JEV-113-重簡-1558-20250217-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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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58號 原 告 黃勝宏 被 告 朱柏霖(原名朱宗晨)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11行)與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項原告主張(第21行)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路35巷7號2樓之3號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街35巷7號2樓之3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