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JEV-113-重簡-1615-20250313-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張茹茵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陳曄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被 告 莊○恩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鍾秀娟 被 告 賴○晨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賴志功 阮氏燕 被 告 林○彤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蔓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共2處;事實及理由欄共8處「莊○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