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JEV-113-重簡-1648-20250325-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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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2,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