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JEV-113-重簡-1657-20241106-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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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57號 原 告 張祥壽 被 告 劉乃毓即立昇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 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本件相關送達文書應送達 劉乃毓及其住所,方屬適法,是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送達於劉長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