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V-113-重簡-1670-202410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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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70號 原 告 陳育銘 被 告 王世勛 黃聿凱(原名黃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9 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 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 辯論(原告仍得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