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3-重簡-1682-20250214-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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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82號 原 告 周佳臻 訴訟代理人 梁雅晴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立輝為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 中變更為鄭立輝,應由鄭立輝以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鄭立輝為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