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JEV-113-重簡-1784-2025021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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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李采雁 訴訟代理人 李水柳 訴訟代理人 李毅偉 被 告 黃明祥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原告原有追加被告黃明 祥之僱用人為被告,但尚未查明僱用人之相關資料,爰請被告黃 明祥於言詞辯論時陳明事故當天是否受人僱用執行職務,以致發 生本件交通事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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