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JEV-113-重簡-1834-20250102-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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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34號 原 告 朱紹猷 被 告 黃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2,100由被告負擔210元(1%),…」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元(1%)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