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JEV-113-重簡-1872-2025010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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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2號 原 告 蔡文城 訴訟代理人 黃舜暄律師 複代理人 温鍇丞律師 被 告 李柏諺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法扶律師) 下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兩造已於訴訟外成立 和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