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JEV-113-重簡-1875-20250114-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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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明 被 告 張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4萬3,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