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JEV-113-重簡-1876-2024100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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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廖鴻儒 被 告 戴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5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訴。又原告雖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被告尚難謂 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明定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原告非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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