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JEV-113-重簡-1876-20241126-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宏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