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3-重簡-1891-20250205-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91號 上 訴 人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豪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