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簡-1903-20241129-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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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903號 原 告 范袁昊 被 告 郭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除縮減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9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9,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00係00年0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於112年9月間某日,加入由成年人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麵包大師」之訴外人莊昭安、暱稱「火箭」之訴外人湯景森及暱稱「RM」、「蒙其D滷肉」等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詐騙集團,擔任取簿及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騙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9,968元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下稱系爭帳戶),再由被告郭00持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112年10月1日18時31分至32分、112年10月1日18時45分至18時46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板橋館西店、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板橋中勝店提領上開款項,再將提領之贓款交予莊昭安,由莊昭安依指示交予湯景森,再上交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而被告郭00為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郭父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有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1038號、113年度少護字第1040號少年法庭裁定影本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應堪信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8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同法第273 條亦有規定。本件被告郭00與詐騙集團共同詐騙、收取原告之款項,核屬共同侵權行為,原告自得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對被告郭00請求全部或一部受騙金額之賠償,並請求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郭男之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99,968元,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9 ,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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