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簡-1904-2024112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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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904號 原 告 潘姵廷 被 告 陳重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15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 見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作為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或提領,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初某時許,先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哲」之人指示,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信帳戶)、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彰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傳送予「阿哲」,再依「阿哲」之指示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置於捷運三重站1樓男廁第1個小便斗上方平台。嗣「阿哲」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7月某日時,詐騙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林雅馨」之帳號結識原告並佯稱:可在永豐投信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15日11時51分許,匯款43萬元至系爭彰銀帳戶內,並旋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原告因而受有43萬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