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簡-1939-20241025-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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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余志宣 被 告 黃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起訴狀誤繕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致本院113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亦誤載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而未合法送達予被告,爰依上開規定,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