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簡-1939-20241025-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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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余志宣 被 告 黃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起訴狀誤繕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致本院113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亦誤載被告姓名為黃延凱,而未合法送達予被告,爰依上開規定,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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