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簡-1943-20241231-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943號 原 告 江尚軒 被 告 江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持有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7日簽發, 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之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經持向鈞院聲請以113年度司票字第8107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原告未曾見過該本票,鈞院未察,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害及原告之權益。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系爭本票係原告簽 發的,伊與原告不熟,但與原告之前女友陳資怡很熟,系爭本票是陳資怡拿給伊的,說原告開車載她自撞,造成她受傷嚴重,本來提告原告賠償,後來又說原告簽了系爭本票賠償。而因陳資怡是金融戶是警示戶,所以將本票之受款人寫成伊,陳資怡沒有跟伊借錢,只是讓伊來提示本票,本票是陳資怡拿給伊的等情。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然被告前已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就原告而言,系爭本票票據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尚不明確,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按票據(含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 定之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查本件被告雖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持向本院聲請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然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持有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乙節,既已陳稱:系爭本票係原告簽發的,伊與原告不熟,但與原告之前女友陳資怡很熟,系爭本票是陳資怡拿給伊的,說原告開車載她自撞,造成她受傷嚴重,本來提告原告賠償,後來又說原告簽了系爭本票賠償。而因陳資怡是金融戶是警示戶,所以將本票之受款人寫成伊,陳資怡沒有跟伊借錢,只是讓伊來提示本票,本票是陳資怡拿給伊的等情,顯見被告已自承其本人並非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參以證人陳資怡於本院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具結證稱:「(問:原告是否曾經開車載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你受傷,為了賠償你的損害而簽發本票給你?)有。時間有點忘記了,約兩三年前,事故發生在土城65號快速道路,在我家樓下拿簽好的本票給我,金額是250萬元。我原本要提告原告過失傷害,因收到本票就撤回告訴,本票我一直放在身上。本票一直沒有兌現就請被告幫忙處理,去確認本票真假。後來本票有過了,收到本票裁定。」「(問:收到的本票確實是原告的簽名嗎?)當時兩人在一起,沒有想那麼多。」「(問:原告拿本票給你的時候,被告有在現場嗎?)被告事後知道,我不知道被告是否看見。被告當時人在樓上。被告是朋友介紹認識的。」「(問:提示本票及113司票8107號本票裁定,是否是從原告處拿到及從法院處拿到裁定?)都是。」「(問:你把本票交給被告去聲請本票裁定,你的用意是什麼?)看能不能拿到錢,希望原告能賠償。我當時是警示帳戶,沒有自己的戶頭。我的債權沒有轉讓給被告的意思。被告只是單純幫我忙,沒有拿報酬。」等情,觀此證人證述情節提及「我的債權沒有轉讓給被告的意思。被告只是單純幫我忙,沒有拿報酬」乙節,益證原告雖將系爭本票委請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實際上未將票據權利讓與被告來行使,縱外觀上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仍無從認定被告就系爭本票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核屬有據。至於系爭本票是否非原告所簽發(即遭他人所偽造),已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江尚軒 111年8月7日 未載 250萬元 CH0000000 江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