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JEV-113-重簡-1971-20250213-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高嘉蔚 被 告 劉晉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70號裁定移送前 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劉晉佐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前某日,加入由數名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從事向被害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之工作(俗稱車手)。緣本案詐欺集團,以股票投資群組匿稱「張馨雨」向原告佯稱:可下載泓勝投資APP取得股票投資明牌云云,原告不疑有他而下載泓勝投資APP並依即時通訊軟體「LINE」匿稱「營業員」之指示多次受騙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合計40萬元至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以儲值投資金額。惟因原告嗣於112年11月21日發覺遭詐騙而通知警方,配合警方調查與詐欺集團約定交款100萬元,該詐欺集團乃延續先前所施之詐術,與原告相約收款,嗣擔任該詐欺集團面交取款之車手即被告即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2年11月27日某時許,前往臺鐵臺北車站某處置物櫃內拿取工作證後,旋向面交原告收取100萬元之假鈔,當場為警逮捕。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40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我已經報警,假鈔是警察幫我準備,被告是騙我的詐騙集團   共犯,應該要連帶賠償我的損失。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要求金額太高了,而且原告是拿假鈔給伊。原告前面被 騙的錢與伊無關。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刑案確定判決內容可知 ,原告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合計匯款40萬元至詐騙集團指示之帳戶時,被告於該時間點早已加入前開詐欺集團,又原告遭詐騙匯入40萬元至附表所示「收款帳戶」,亦屬帳戶申辦之人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故原告因遭受前開詐欺集團詐騙所受之損害,應與被告前開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遭詐騙款項40萬元,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附表: 編號 收款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⒈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3日9時39分48分許 5萬元 ⒉ 同上 112年10月3日9時41分16分許 5萬元 ⒊ 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4日11時28分14分許 10萬元 ⒋ 同上 112年10月4日11時33分57分許 5萬元 ⒌ 同上 112年10月4日11時34分35分許 5萬元 ⒍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6日9時36分58分許 10萬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