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JEV-113-重簡-1988-20250310-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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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江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 ,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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