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JEV-113-重簡-2025-202411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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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張鴻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1,87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6日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美國運通銀行,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本項貸款將一次撥款,不得循環使用,貸款額度一旦清償不得再使用,後於93年3月1日追加額度,適用特惠利率為7.88%,為期6個月,期滿後年利率自動改為14.88%,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利率自動調整為年利率改為19.95%計算,按日計息,直至該貸款之本息全部付清為止。詎被告至99年4月20日止,尚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經渣打銀行輾轉讓與債權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美國通運銀行8.99%「信用 貸款」額度申請書、美國通運銀行「7.88%信用貸款」額度回復申請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借款人債權資料明細表、太平洋日報公告等件為佐,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具狀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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