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JEV-113-重簡-2038-20241111-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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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陳美吟 被 告 張志源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並按該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並敘明若以原告拾得財物價值十分之一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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