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V-113-重簡-2060-202410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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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60號 原 告 吳昭德 被 告 陳永勝 訴訟代理人 林士銘 原告與被告陳永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另原告應補提出: ㈠行車執照影本,如非車主,應補債權讓與證明。㈡經修車廠出具之估價單、修車日數證明文件及營業損失證明。㈢榮芳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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