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JEV-113-重簡-2065-20241210-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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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65號 原 告 曾品叡 法定代理人 林怡純 曾進登 被 告 吳柏逸 法定代理人 陳軫菊 吳高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 2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 4年2月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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