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V-113-重簡-2072-202410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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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林清水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陳志尚律師 被 告 林國棟 林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請求耳機等物部 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裁判費之範圍,查上開相關請 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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