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V-113-重簡-2093-2024101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93號 原 告 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龍 訴訟代理人 温宏毅律師 被 告 劉政儀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原告與被告劉政儀、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