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JEV-113-重簡-2100-20241004-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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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00號 原 告 林峻宇 被 告 林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