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簡-2104-2024112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徐梓紜(原名徐子晴) 被 告 MANALO MIRA GONZALES (中文名:王米菈)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65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間,分別向陳淑仁、LEGASP I MARIBEL CONSTANTINO、黃靜慧取得其等名下之銀行帳戶資料,並提供予「Janice」使用,作為詐欺取財收受款項之犯罪工具。嗣「Janice」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09年5月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伊聯繫,並以網路假交友之方式,對伊佯稱:要送禮物給你,但物品卡在海關,需要你來支付費用云云,致伊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9日下午2時40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至陳淑仁郵局帳戶內,由被告指示陳淑仁於109年5月30日上午7時41分、42分、58分、59分許、109年6月1日上午8時19分、21分許,轉匯共27萬5,000元(含原告匯款之15萬5,000元)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款後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以不詳方式交付「Janice」,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被告並因而獲得匯入上開帳戶內款項之2%作為報酬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15萬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伊不認識原告,伊沒有拿到錢,為什麼伊要賠償 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之不確定故意,取得陳淑仁、LEGASPIMARIBEL CONSTANTINO、黃靜慧帳戶之帳戶,並提供予「Janice」使用,該不詳之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利用上開帳戶收受自原告所詐得之15萬5,000元,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乙情,業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86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5頁),則原告因被告上開所為受有15萬5,000元之損害,應堪認定。雖被告辯稱:其並沒有拿到原告匯款的錢云云,惟被告交付陳淑仁等帳戶予「Janice」使用,係對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除刑事上須負幫助詐欺取財罪刑事責任外,民事上幫助人身分,依民法第185條後段規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須與實際為詐騙行為之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因被告是否實際參與詐騙或取款而有所不同,是被告前開所辯,自不可取。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5萬5,000元本息之損害,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 15萬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3日(送達證書見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65號卷第29頁),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雖原告聲請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發動職權,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另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