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3-重簡-2129-20250205-4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彤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世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敏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8042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14萬80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804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