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簡-2139-2024112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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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139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洪鈺婷 被 告 葉晉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洪鈺婷於民國113年3月29日邀同被告葉 晉寬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杜玉峰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且簽訂借款同意暨切結書,並約定借款期間至113年4月29日止,被告並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1紙以供擔保。詎被告洪鈺婷未依約還款,嗣杜玉峰將其前開對被告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催討未果。又被告葉晉寬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本票、借款同意暨切結書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加計30日即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