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JEV-113-重簡-2140-20250331-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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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唯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