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JEV-113-重簡-2142-20241021-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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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光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訴訟代理人 何明峯 被 告 蘇正 原告與被告蘇正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 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 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00元(計算式:行政管 理費1,200元/月×契約存續期間108年1月4日迄至起訴之日共68個 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