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簡-2145-20241025-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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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45號 原 告 林中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新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5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