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3-重簡-2159-20241213-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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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1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黃紫強 黃榮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黃榮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榮勇為被告黃紫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經原告撥款8筆共計37萬0512元,詎被告黃紫強未依約清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而被告黃紫強迄今仍積欠20萬1543元及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黃榮勇既擔任被告黃紫強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黃紫強則以:同意原告請求,希望再給機會,會準時還 款等語。被告黃榮勇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戶籍謄本、借據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