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簡-2169-20250227-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未表明應如何廢棄之聲明,且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 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1,953元,應徵收裁判費4,3 95元。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