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JEV-113-重簡-2176-20241018-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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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76號 原 告 王水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光明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37,589元,應徵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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