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JEV-113-重簡-2212-20250326-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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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昇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萬8,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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