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簡-2222-20241129-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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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夏晨希 被 告 江東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6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111年8月間,借款利息約定為3萬元,即被告共應返還原告原告63萬元。詎被告之後只清償306,272元,目前迄積欠如主文所示第1所示之金額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匯款紀錄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