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3-重簡-2227-20241213-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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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2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許雅琳即悠而絲韓國服飾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四點零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4月27日及109年9月14日與 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300,000元,借款期間各為自109年5月4日起至114年5月4日止及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約定償還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現為1.715%)加2.36%計息(4.075%),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利息,如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3年5月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存款後,被告尚欠本金共245,32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雖辯稱:無力清償云云,惟債務人是否無力清償債務,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清償義務之抗辯,是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原告主張,應堪採信。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