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JEV-113-重簡-2231-20241105-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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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 原 告 韓永禧 送達處所:臺北市南港同德○○○0○○ ○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姸纓(原名劉怡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7,79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2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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