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賠償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JEV-113-重簡-2236-20250325-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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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2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2越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