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JEV-113-重簡-2253-2025031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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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樓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9,35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 訴人漏未於民事上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用印,亦應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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